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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商学院校友会章程

来源:原创作者:管理员浏览量:2811更新时间: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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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工商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江西工商学院指导下,由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谊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友谊,增强母校凝聚力,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振兴中华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地址:南昌市象湖新城金沙二路3199号江西工商学院行政楼校友会办公室。

邮编:330200

电话:0791-87171518

电子邮箱:27822061@qq.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母校的各项事业贡献力量;

(二)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逐步编制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四)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五)不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江西工商学院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江西工商学院校友:

1、凡曾在江西工商学院及其前身南昌现代外国语学校、南昌现代中等专业学校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自学考试生等;

2、曾在江西工商学院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

4、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的上述江西工商学院校友,填写江西工商学院校友会入会登记表并发送至江西工商学院校友会邮箱,经校友会确认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推选权、被推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母校工作提出建议,向本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会章,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联络校友,参加并支持校友总会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地校友分会;

(七)决定秘书长、各地校友组织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情况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校友分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捐赠;

(三)学校拨给的专项经费;

(四)其他友好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校友联谊会参照此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