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校概况 > 学校章程

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来源:原创作者:管理员浏览量:35更新时间:2025-03-25

字体大小:

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规范简称为“江西工商职院”,英文译名为Jiangxi Business Technology Institute。

第二条  学校设一校两区,其中:南校区(校本部)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丽湖中大道99号;北校区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象湖新城金沙二路3199号学校网址:http://www.jxgsxy.cn/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是江西聚仁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0005584585552,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属于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举办者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学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提名理事长人选。

(二)举办者代表进入理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校重大事宜的决策和办学管理,参与学校管理的代表可在学校取得合理的工作报酬。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纪要和学校财务报告,了解学校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对学校的所有办学行为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筹措办学经费,提供相关资源支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办学出资义务。

(三)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履行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的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开办资金来源于学校举办者出资,共20000万元;其中江西聚仁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4000万元,江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6000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有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江西省民政厅。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七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以立足工商,彰显物流,产教融合,德技兼修,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的办学定位,以培养适应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升级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健全人格;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掌握专业核心技能,具有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创新精神;具备一技多能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0000以内

第十条  学校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教育为主,根据办学条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办学层次

第十一条 学校构建以工学、商学为主体,学前教育和老年护理为两翼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以社会需求设专业,校企合作办专业,重点建设物流电商、汽车、公共服务、健康养老等专业群,根据需求变化合理调整优化专业(群)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职业类型教育定位,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发展,突出大型企业集团办学优势,坚持“产业+专业”321办学模式、致力于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创建地方特色的一流本科层次职业大学。

第十三条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和探索职业教育规律,实施“依法治校、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名校”战略,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健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德技并修、育训结合的育人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办“国家放心、社会满意、学生向往、教师乐业”的高等职业学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提供高职业素质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服务与智力支持。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十五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六  学校根据需要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十七  对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十八  学校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学校的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各方协商组建,理事长由举办者推荐。换届时理事会成员由举办方和校方推选,理事长由新的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学校理事会9人,分别为: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校长、书记、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二)学校监事会3人,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2名,其中党的基层组织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4年。

十九  理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二十  理事会议事规则:

)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规则。

)学校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副理事长负责召开。

)学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理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学校理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理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纪要,一般由理事长签名即可。形成理事会决议的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十一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工作的需要,设副校长(校长助理)3-5人,副校长(校长助理)在校长领导下按分工履职和完成任务。校长、副校长任期4年,期满可连续聘任。

二十二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聘任条件的人士担任。

二十三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其职权如下: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委托其他副校长主持会议,研究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主要事项。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有: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办公室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和中层干部列席。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

(一)传达上级批示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要以校行政名义颁布的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

(三)研究需要以校行政名义向上级呈递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四)研究需变更、修改的现行行政规章制度或决定的内容及有关条文问题;

(五)研究院属各单位、各部门请示学校批准的重要行政事项;

(六)由分管副校长(校长助理)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七)按规定程序需提交讨论的事项;

(八)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处理重要日常行政工作问题和其它需应急处理的事项。

二十六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1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者调整专门委员会。

二十七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2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十八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十九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有效。做出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三十一 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担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委会成员必须熟悉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

职称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

(二)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资格;

(三)负责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四)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其他需评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党的建设

三十二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及下属各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委隶属于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领导。

三十三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十四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其中专职副书记1人),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三十五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调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  党组织机构设置。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确保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巩固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  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四十  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建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教育和教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教育部公布的专业名称和标准,深入实际考察社会需求,自主论证专业设置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专业设置委员会审定后,校长批准确定设置新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实施教学改革和课程体系创新,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置工程学院、经管学院、教育学院、护理学院等若干个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学校的基层行政组织,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师和学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对师生的考核、奖惩按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和党政领导分工负责制。党政干部分工合作、交叉任职。学院院长是行政、教育、教学、科研第一责任人,学院党支部书记是党的建设、思政工作和学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重大问题由党政联席会决定。学院院长召集、主持党政联席会。

 教职员工

    四十五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任教专职、专任教师非专职、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四十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合同制,自主聘任教师和职工,聘任的教师和职工按国家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四十七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四十八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九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  学校办学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五十一  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职工应达到相应工作层次的素质要求。

五十二  学校依法保障聘任的教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并在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对教师实行从优的待遇。

五十三  学校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合同义务者,经校长决定,并报学校理事会备案后解除合同,不再聘任。

五十四  在合同有效期内,教职工可中途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合同终止。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五十五  学校工会是发挥教职员工在学校管理事务中作用的主体,是保障教职员工的权益,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工会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积极投身于学校发展与建设,完成工作任务,教育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五十六条  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七条  工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监督学校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学校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业余文化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工会有权对侵犯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教职员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十九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并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六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职工代表中,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五分之三,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六十一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符合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三)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事业心强,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责任感,对本职工作积极负责。

六十二  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等;

(三)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四)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五)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和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十三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如下: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必要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由执委会组织代表团团长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表决。

六十四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六十六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七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八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品性。

六十九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

七十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咨询等服务。

七十一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思想品德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七十二  学校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参与学校民主决策,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十三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七十四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七十五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七十六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如下: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规校纪,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七十七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如下:

(一)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2/3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二)在学生委员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并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均通过学生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七十八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

七十九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及学习、培训过的学员;

(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有关人员;

(四)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八十  学校校友会是校友自愿联合的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继承和发扬母的优良传统,为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和谐和母发展做出贡献。

八十一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校友会工作。

 资产和财务

八十二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八十三  学校对举办者出资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八十四  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的实际情况制定,报有关部门核定备案并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八十五  学校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对每个年度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八十六  学校因故经批准解散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和处理善后事项。

 学校标识

八十七  学校校训、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校训是知行合一,人文日新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上方标有毛体“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字样;下方边缘为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英文译名,中间工商二字,代表学校以工商专业为主体,护理助产、学前教育专业为两翼的办学格局。

正在上传...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八十八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3月3日。

   

八十九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理事会审定通过。

九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修改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经学校理事会审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并向教职工代表征询意见。章程修正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九十一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校长,由学校理事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九十二  学校自行终止,由学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排在校学生。

九十三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时,由学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学校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人员由学校举办者、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理事会审核通过,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九十四  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国家税收

 (四)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十五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九十六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