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也为更好的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江西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我院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我院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江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 我院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我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