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也为更好的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江西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我院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江西省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江西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院学工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新学年开学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条 我院学工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江西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我院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我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