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也为更好的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江西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我院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院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江西省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江西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江西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我院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院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江西省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江西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院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新学年开学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我院学工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院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新学年开学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我院学工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我院将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各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各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我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