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办学使命,推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江西工商职院,英文译名为Jiangxi Business Technology Institute。
第二条 学校设一校两区,其中:南校区(校本部)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丽湖中大道99号;北校区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象湖新城金沙二路3199号。学校网址:http://www.jxgsxy.cn/。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0005584585552。
第三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西省民政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和探索职业教育规律,实施“依法治校、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名校”战略,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健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德技并修、育训结合的育人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办“国家放心、社会满意、学生向往、教师乐业”的高等职业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提供高素质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服务与智力支持。
第五条 学校于2010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主要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校坚持服务区域和产业定位,以社会需求设专业,校企合作办专业,始终坚守“工”“商”办学本位,打造“工”以新能源汽车技术、“商”以物流电商特色专业群为主体,教育服务、医疗服务专业群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办学格局,重点建设物流、电商、新能源汽车、健康养老等专业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合理调整优化专业(群)结构。
第七条 学校坚持职业类型教育定位,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发展,突出大型企业集团办学优势,坚持“产业+专业”321办学模式,致力于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创建地方特色的一流本科层次职业大学。
第八条 学校以“立足工商,彰显物流,产教融合,德技兼修,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的办学定位,以培养适应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升级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健全人格;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掌握专业核心技能,具有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创新精神;具备一技多能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5000人左右。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专科,办学类型为综合类职业教育,以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为主,根据办学条件,适当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努力提升办学层次。
第十一条 学校校训、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校训是“知行合一,人文日新”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上方标有毛体“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字样;下方边缘为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英文译名,中间“工商”二字,代表学校以工商专业为主体,教育服务、医疗服务专业群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办学格局。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3月3日。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是江西聚仁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举办者不从学校获得任何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负责推选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委派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管理权;
(三)了解、查阅学校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及各级内设机构的全部管理文件,并有权查阅学校财务账目、各类报告与档案资料,对学校的资金与财产、行政管理决策、财务管理、教育教学等全部办学行为拥有知情权、监督权;
(四)提出学校举办者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地址与学校名称变更,发展基金比例调整、章程修改、重大基建项目和学校分立、合并及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筹措办学经费,履行出资、经费保障义务;
(三)按时、足额缴纳学校开办资金,依法完成学校资产过户,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和权益转让须符合法定条件,由举办者提出,依据与继任举办者签署的合法协议之内容进行变更。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和权益转让,应向理事会提交变更、权益转让方案和协议,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方能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举办者变更和权益转让时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变更后的举办者不得从学校获得任何办学收益。
第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来源于学校举办者出资,共20000万元,其中江西聚仁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14000万元,江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6000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有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杂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及下属各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管党治党、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加强政治引领,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确保学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把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引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落实。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五)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支持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与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引导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教育供给,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七)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其中专职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兼任政府督导专员,根据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党组织书记职责和政府督导专员职责,待遇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为党组织书记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外,选派的党委书记不得另外在学校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党委副书记依据党章和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及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健全党组织会议、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组织与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养、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党组织要领导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设立基层党组织,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等部门,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党建思政工作专门力量。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完善学校理事会和行政管理层支持保障党建工作的制度机制,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将党建思政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设立和使用党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落实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保证各级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实行“党组织把关定向、理事会科学决策、校行政按章执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依规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等9人共同组成,其中举办者或者其代表3人、党委书记1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4人。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理事会设置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理事5名。其中,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依法进入理事会,任副理事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党委书记和校长任副理事长除外)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理事会成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相应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成员与财务、资产、后勤、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根据相关规定须执行亲属回避制度。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制定、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举债、结余处置、开立撤销银行账户、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除教职工代表和党组织书记担任的其他理事会成员的变更;
(七)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薪酬标准;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在行使本条职权的过程中,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学校重大发展规划、重要改革、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理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第三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每位出席会议的理事仅可接受1份委托。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除学校重大事项,其他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法人性质、理事会成员的变更,举办者权益转让,非新任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延期到任的其他情况下的理事会提前或延期换届;
(三)聘任、解聘校长;
(四)修改学校章程;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审核预算、决算、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担保融资、对外举债、关联交易、结余处置、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等重大财务事项;
(七)确定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校内评审结果;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九)其他确属学校重大事项的。
理事与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利益关联关系的,该成员应当回避,不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利益关联关系理事应超过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每次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由理事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分别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人、举办者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1人。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推选产生。监事会成员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委会推选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及其近亲属及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有效。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聘任专职校长1名、副校长(校长助理)3-5人,副校长(校长助理)在校长领导下按分工履职和完成任务。校长、副校长任期3年,期满可连续聘任。
第三十七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聘任条件的人士担任,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五)办学业绩良好,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从业记录;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二)依法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学校理事会批准;
(四)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各项工作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重大财务事项由校长组织提出;
(八)依法落实校园安全责任,抓好校园安全工作;
(九)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学校举办者、理事长等应尊重和保障校长依法履职的权利。届期内若有校长、副校长离任或因故需离任的,其校长、副校长职务在离任之时随即终止。在新聘校长或副校长到任前,由理事长或理事会指定人员临时代行校长、副校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主要事项,正式成员为学校行政管理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班子与行政管理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校长办公会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作出决定,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党委书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
(一)传达上级批示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要以校行政名义颁布的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
(三)研究需要以校行政名义向上级呈递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四)研究需变更、修改的现行行政规章制度或决定的内容及有关条文问题;
(五)研究院属各单位、各部门请示学校批准的重要行政事项;
(六)由分管副校长(校长助理)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七)按规定程序需提交讨论的事项;
(八)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处理重要日常行政工作问题和其他需应急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1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者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指导、督查、审议、评估和决策的专门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整体性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改造、教学经费划拨与使用、教学岗位设置等重大教学事项。
(二)研究和审议教学基本建设(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的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三)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改革项目(含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教学研究项目等)的立项与建设。
(四)评审或推荐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和各类教学奖项等。
(五)审议和仲裁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六)指导和督查全校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等教学日常工作。
(七)研究和审议与教学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担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熟悉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
职称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
(二)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资格;
(三)负责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四)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其他需评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为原则。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教育部公布的专业名称和标准,深入实际考察社会需求,自主论证专业设置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专业设置委员会审定后,校长办公会批准确定设置新专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活动,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研成果及成功经验学校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九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学校的基层行政组织,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师和学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对师生的考核、奖惩按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并作出决定。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和党政领导分工负责制。党政干部分工合作、交叉任职。学院院长是行政、教育、教学、科研第一责任人,学院党支部书记是党的建设、思政工作和学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院长负责召集、主持党政联席会,学院重大问题由党政联席会决定。
各二级学院领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提出本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三)制定本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经费使用及教学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本学院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对本学院教职工进行业绩考核,组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六)对本学院教职工提出聘任或解聘建议;
(七)组织本学院的学术活动及对外的学术交流;
(八)依法执行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具有明确岗位职责且签订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等工作人员等,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聘用专任教师的,需在聘用合同中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第五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合同制,自主聘任教师和职工,聘任的教师和职工按国家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健全教师发展制度,完善教师发展培训制度、保障制度、激励制度和督导制度,营造有利于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由学校管理,用于职业激励或教职工待遇保障。学校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培训,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在职教师能力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我国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3.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并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5.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其他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6.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8.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3.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履行教师职责,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4.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5.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6.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7.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制止侵害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遵守学术规范。
8.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学校其他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
2.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树立为教学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4.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发扬团队精神,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5.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接受学校的考核。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办学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第五十七条 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职工应达到相应工作层次的素质要求。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聘任的教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并在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对教师实行从优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合同义务者,经校长决定,并报学校理事会备案后解除合同,不再聘任。
第六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教职工可中途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合同终止。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职工代表中,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五分之三,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学校二级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如下: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必要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由执委会组织代表团团长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表决。
第六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发挥教职员工在学校管理事务中作用的主体,是保障教职员工的权益,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并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工会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积极投身于学校发展与建设,完成工作任务,教育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六十七条 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十八条 工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监督学校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学校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业余文化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工会有权对侵犯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教职员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品性。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全部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咨询等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思想品德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七条 学校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参与学校民主决策,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八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如下: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规校纪,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八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如下:
(一)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2/3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二)在学生委员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并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均通过学生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八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及学习、培训过的学员;
(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有关人员;
(四)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是校友自愿联合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和谐和母校发展作出贡献。
第八十六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校友会工作。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资产管理机构,选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其中会计机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执行亲属回避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具体财务事项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内部监督、信息披露等要求,重点落实限定性资产、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关联交易等管理、使用和监督的制度保障。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率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在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发展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学校资产包括通过前述渠道形成的资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主要表现为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各类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履行必要的校内程序,规范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及代办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收费项目及其收费依据、收费标准、退费、投诉方式等信息应当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监督。学生办理退学退费按《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长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学校的全部资金,如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和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等,均使用以学校名义专门开立、在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的银行账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学校开设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做到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建立校内项目库,做好项目校内评审、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规范管理、规范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九十条 学校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关联交易、举借债务实施融资等交易行为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决策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实施。
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降低学校办学风险。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规模、办学水平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重大财务事项。以“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科学研判财务风险,将学校资产负债率等关键财务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落实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等有关规定,当学校财务风险可能影响学校稳定办学和师生权益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九十一条 学校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学校聘用、解聘承办学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理事会决定。
学校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实施清算等工作时,进行财务审计。学校因故经批准解散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和处理善后事项。
第九十二条 学校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年度检查,以年度检查为契机,持续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学校发展。
第九十三条 学校贯彻落实督导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党的领导、办学资质、资产和财务管理、招生与教学、收费、安全等督导重点领域的工作力度,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支持配合政府督导专员工作,主动汇报可能影响学校办学秩序和办学稳定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必要条件保障。
第九十四条 学校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工作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国家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十五条 学校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十六条 学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决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时;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四)学校因故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五)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第九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八条 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学校按照以下工作顺序开展清算工作: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保障费用;
(三)偿还国家税收
(四)偿还学校其他债务;
(五)开展终结审计;
(六)处理剩余财产。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七)撰写清算报告。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提议;
(五)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经修改的学校章程,经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一百条 章程修订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以及学校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变更的,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修订经2025年10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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