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水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宿舍水电管理,确保学生安全、节约、合理地使用水电资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学生宿舍的水电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宿舍水电设施的日常管理、
维护和监督。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后勤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学生公寓宿舍的水电安全。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共同营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五条 学生应合理使用水资源,杜绝浪费现象。严禁在公寓内私自安装水龙头、水管等设施,禁止私自改变用水设施用途。
第六条 学生应爱护用水设施,不得故意损坏或滥用。发现用水设施损坏或漏水现象,应及时向生活老师处填表报修。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节约用水,随用随关,避免长时间放水或滥用水源。
第八条 公寓内禁止私自安装热水器、电热水龙头等大功率用水设备。
第九条 学生应积极参与节水宣传活动,提高节水意识,共同维护公寓的用水安全。
第三章 用电管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度极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全体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十一条 学生应合理使用电能,严禁在公寓内私自拉接电线、私自拆接电源、私自安装灯头、私自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严禁使用超长接线板与充电应急灯等,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准靠近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十二条 学生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点酒精炉、点燃蚊香、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杂物等危险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寓。
第十四条 学生严禁拥有或使用违章电器。主要包括:①电热类电器如电热棒、电热毯、电热壶、电热杯、电炉、取暖器等;②高功率电器:如电吹风(800瓦以上)、电水壶、电夹板、卷发棒等;③烹煮类电器如电饭煲、电热锅、电磁炉等。
第十五条 学生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或将照明灯头、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蚊帐、棉质、纸质物品等)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明火如焚烧、蜡烛、酒精炉等,严禁拉闸,严禁私自改动电表,严禁私拉电线、插座,严禁在床上使用交流电电器,严禁使用超长接线板与充电应急灯等,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准靠近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十七条 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不得故意损坏或滥用。发现用电设施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向生活老师报修。
第十八条 学生应积极参与节能宣传活动,提高节能意识,共同维护公寓的用电安全。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处分、罚款、停电停水等。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应根据《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所在学院及学工部(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对故意损坏水电设施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重者,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或拒不改正的行为,学校将视情况给予更严厉的处理措施,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工部(处)和后勤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使用水电资源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随时向生活老师或者宿管科咨询或求助。
第二十六条 全体学生应共同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学生宿舍的水电安全和节约使用。让我们携手共建绿色、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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