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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来源:原创作者:管理员浏览量:2555更新时间: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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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维护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根椐教育部、公安部 2009年10月19日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与宿舍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并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得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并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得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分为下列两种:1.二级学院通报批评;2.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在学生受处分的文件下发后,如无异议应及时归人本人档案。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了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解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的;

2.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3.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4.共同违纪为首的;

5.纠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6.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的;

7.在校期间有两次以上(含二次)违纪的;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的免除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的;

2.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3.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4.受他人威胁或诱骗的;

5.见义勇为的;

6.其他可以从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受处分的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当免职;

2.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法律或相关规定赔偿;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宿舍内吸毒、贩毒、容留他人吸毒,或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2.组织或参与赌博、卖淫嫖娼、非法传销等违法活动,造成重大恶劣影响;

3.利用宿舍网络传播暴恐、淫秽信息,或从事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等犯罪行为;

4.故意纵火、爆炸或破坏消防设施,引发重大火灾或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5.私藏或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炸药),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6.持械斗殴、蓄意伤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

7.对同学实施性侵、猥亵、长期霸凌等恶性行为;

8.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严重违纪(如二次打架、多次盗窃);

9.威胁、报复举报人或管理人员,阻挠调查、销毁证据,情节恶劣;

10.在宿舍散布反动言论、煽动非法集会,严重违反政治纪律;

11.违反学生宿舍其他纪律,情节、影响极为严重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长期留宿外来人员或异性,经多次教育拒不改正。  

2.组织或参与赌博、传播色情或非法信息,情节较轻,未造成恶劣影响;

3.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酒精炉、蜡烛)或违规电器(如大功率电器)引发火情或火灾隐患,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风险;

4.私拉电线、改造电路导致短路、火灾等安全事故;

5.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煤气罐、烟花爆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风险;

6.聚众斗殴、酗酒闹事,导致他人受伤或公共设施损坏;

7.故意破坏宿舍楼内消防设施、监控设备、门禁系统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8.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

9.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或通过其他手段,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情节严重等行为;

10.在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的,如非法传销、网络诈骗、传播违禁品;

11.因违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但未达到开除学籍标准;

12.多次违反宿舍纪律,且拒不配合整改;

13.多次威胁、辱骂宿舍管理人员或辅导员,干扰正常管理秩序;

14.违反学生宿舍其他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需赔偿且修复成本较高。  

2.使用违规电器,虽未引发火灾但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配合整改;  

3.私拉电线或改造电路,经劝阻无效,但未造成实际损失;

4.多次晚归或夜不归宿(学期内累计3次以上未报备),且态度恶劣;

5.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如非本校学生、社会人员、本校异性学生),情节较重但未引发严重后果;

6.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涉及小额财物),扰乱他人正常生活;

7.故意涂鸦墙壁、损毁消防器材等行为,影响公共环境或安全;

8.参与打架斗殴未造成重伤,但导致轻微人身伤害或恶劣影响;

9. 辱骂、威胁同学或宿管人员,破坏宿舍和谐关系;

10.饲养宠物拒不处理,或堆放垃圾引发虫鼠问题;

11.传播低俗、虚假信息(如造谣、诽谤他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12.擅自爬门、爬窗进入宿舍楼或者为他人晚归进入宿舍楼提供方便的行为;

13.违反学生宿舍其他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使用违规电器,虽未引发事故,但被发现后态度恶劣或拒不整改;

2.在宿舍内吸烟,多次劝阻无效,存在火灾隐患;

3.私拉电线,经指出后未及时拆除;

4.晚归或夜不归宿(学期内累计2-3次未报备),且未配合登记或谎报信息;

5.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扰乱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6.在休息时间大声喧哗、播放音乐,多次引发投诉;

7.长期不打扫宿舍卫生,导致宿舍脏乱差且拒不整改;

8.在宿舍内堆放垃圾、杂物,引发虫鼠问题或堵塞消防通;

9.饲养小型宠物,被发现后拖延处理;

10.与同学发生争吵或肢体冲突,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影响宿舍和谐;

11.恶意占用他人空间或物品,引发纠纷;

12.在宿舍内饮酒(未达酗酒程度),但造成环境脏乱或干扰他人;

13.私藏管制刀具的;

14.违反学生宿舍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的。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使用小功率违规电器(如电热水杯、卷发棒等),但未引发安全隐患且配合整改;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点蚊香、生日蜡烛),经提醒后及时熄灭;

3.晚归未报备(学期内首次发生),态度较好且配合登记;

4.未经允许调换床位或私自占用他人空间,未引发严重矛盾;

5.午休或夜间大声喧哗,首次被投诉后立即改正;

6.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首次被通报且整改不及时;

7.擅自进入异性学生宿舍的,首次发现后立即离开;

8.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需赔偿但修复成本较低;

9.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

10.宿舍卫生差、物品摆放零乱;往走廊泼水、乱倒垃圾或燃烧废物;向卫生间、水房、水池倒剩饭、剩菜、垃圾等。

11.违反学生宿舍其他纪律,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各有关部门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加强教育转化工作。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实事求是,做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通报批评由二级学院学工科决定,并报学工部(处)备案;全校通报批评由学工部(处)决定。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校授权各二级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工部(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给予学生警告以上处分,均由学校下达处分决定。

第十九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工部(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违纪事件的调查。

(一)只涉及一个二级学院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二)当违纪事件涉及多个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学校职能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凡违纪学生,必须做出书面检查;

(四)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情况通报;

(一)校属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查处学生违纪事实,必须在一周内将情况通报学工部(处),以便及时教育和处理违纪学生;

(二)学工部(处)将各类学生违纪情况整理后,应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对于违纪学生作出处理,首先由二级学院学工科依据辅导员或相关方面提供的学生违纪事实,提出对于违纪学生处理的建议,二级学院讨论后,按处理权限报请作出处理决定;

(二)二级学院的处理决定及受处分的学生汇总名单须报学工部(处)备案;

(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提出的申诉。“申委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法律顾问、师生代表和教务、学工、保卫、纪检监察、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委会”挂靠学工部(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申委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按处分程序重新研究决定。“申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文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五章  处分的考察与解除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期满后,学生本人应就处分期内的学习、工作和思想品行等方面的情况写出自我鉴定,交由班委会或团支部组织评议,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按违纪处理权限报请解除。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条件为:学生受处分后,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思想政治觉悟明显提高,未再受到任何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请程序为由学生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并填写《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表》,辅导员签署意见,由二级学院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出具鉴定意见后报学工(部)处,由学工(部)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受到学校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处理、处分学生的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巳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的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学生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