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评审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所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取其它奖学金,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其它荣誉奖励。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7.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综合素质表现优秀,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
8.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和预算金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任组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工科、教务科、团总支及辅导员任组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九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成员按照班级(或专业)的总人数15%的学生代表(或班团干部3人以及3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奖学金评选小组。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班级(或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奖名额由江西省教育厅统一下达,学校按照各学院参评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占全校参评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比例确定各学院评奖名额。
第十一条 各学院按照评奖名额择优评选,若学院出现因学生不符合申请条件而放弃的名额,则由学校重新统筹分配。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班级(或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至学院初评。
第十四条 学院初评。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工科、教务科、团总支及辅导员任组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审结果汇总,报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审议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
第十六条 上报材料。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江西省教育厅。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批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赣公网安备 36012102000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