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精准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学生、高职专科学生),休学、退学、保留学籍、开除学籍等非在校在籍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发放,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坚持立德树人、精准资助、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帮扶的原则,优先资助特殊困难群体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元,学校可根据年度资助经费结余、办学财力情况,适时调整标准。
第六条 学校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考试舞弊、失信违纪行为;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生活俭朴,无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
(七)家庭经济困难,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或取消资助资格:
(一)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解除的;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隐瞒家庭真实经济状况的;
(四)存在抽烟酗酒、沉迷游戏、高档消费、出租出借银行卡等不良行为的;
(五)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履行学生义务的。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助学金评审、资金管理、监督问责工作。
第九条 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助学金评审、异议处理工作,审定拟受助名单。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
(一)制定评审细则、部署评审工作、公示终审名单;
(二)审核各学院材料、规范评审程序、归档资助档案;
(三)对接财务处发放助学金;
(四)处理学生申诉、接受监督举报。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学院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
(一)组织班级申请、资格初审、民主评议;
(二)审核班级推荐名单、公示学院拟推荐名单;
(三)核实学生困难情况、整理上报材料;
(四)解答学生咨询、落实学校资助要求。
第十二条 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干部、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负责:
(一)宣讲政策、接收申请、核实困难情况;
(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经班级3/4以上同学签字确认;
(三)公示班级推荐名单,收集同学意见。
第四章 资助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名额按本学年各年级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总数的3%核定,具体人数按比例的四舍五入取整,若遇小数,按实际人数取整,确保不突破比例。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每年11月评审一次,按 “班级评议 — 学院审核—学校评审—公示—审批”流程开展,全程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评选流程:
(一)工作部署: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校级评审工作会议,下发通知;二级学院、班级逐级召开评审宣讲会,宣读学校助学金评选通知。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学生填写《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助学金申请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材料、身份证等复印件,向班级评议小组申请。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本学年班级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剔除已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确定具有资格的学生名单。结合困难情况、消费情况、道德表现(参加支教、学雷锋等爱心实践活动情况、平时诚信情况等)、学习态度方面进行评议,确定本班推荐名单,班级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无异议且经班级3/4以上同学签字确认后,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院评审小组。
(四)二级学院审核评定。学院工作小组审核资格、比例、材料完整性,召开学院评审小组会议,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拟定本学院获奖名单,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程序、资格、比例及材料;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确定最终名单,全校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确定并存档。
第十六条 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学院、班级、困难类型、公示期限、监督渠道,严禁泄露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班级、学院、学校资助中心书面申诉,相关单位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室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按进度将学校助学金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条 发放管理:
(一)发放前学生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取消发放资格;
(二)发放后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全额追回助学金,并按学校规定处理;
(三)助学金发放后,辅导员将发放结果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受助学生家长,留存告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
(一)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监管;
(二)建立完整档案,包括申请表、认定材料、公示记录、发放凭证、告知记录,分年度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校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监督;
(二)学校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受理举报投诉,严查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依规依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学生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取消资格、追回资金,记入学生诚信档案,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助学金申请表》作为本办法附件,统一规范使用。
赣公网安备 36012102000646号